所在位置: 新闻首页 > 媒体聚焦 > 正文

媒体聚焦

【法治周末】法学院王琳副教授:如何消除犯罪化标签

2013.12.11 14:56

法治周末

原题:消除犯罪化标签亟需司法改革 作者:王琳

【法治周末】 不剃光头、不穿囚衣、不戴戒具,让被告人体面就审,这样的庭审场景现在已不难见到。但另一方面,在多数刑事法庭上,这仍是不成文的“惯例”。近年来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案件甚至给普通公众留下了这样的刻板印象:官员体面受审的比例,要较普通被告高出不少,体现司法文明的良好举措,似乎成了“特权”。

如果体面受审是被告人的权利,那就应平等加诸于所有的被告人。近日有媒体报道,这种“体面受审普遍化”将率先在河南成为现实。《郑州晚报》援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话说:“在刑事被告被判刑、进监狱前,任何人不能先判定被告人有罪。”“穿囚衣、剃光头、站囚笼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河南省高院拟允许刑事被告人穿便装出庭,并不得让其剃光头、穿囚衣、戴戒具,以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被告人还可以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随时沟通,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改变之前的庭审“四方格局”,最大限度实现控辩平衡。

实际上,这种以体面化为外在表征的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的形式早该到来。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就已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被普遍认为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这一规定也意味着庭审时的被告还是“未罪之身”,而剃光头、穿囚衣和戴戒具却会给这些被告人打上明显的“有罪”的烙印。

事实上,让被告体面受审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已陆续出现在“两高”司法解释和相关的规章与法律文件中。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就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由此可见,庭审中被告人不戴戒具是一般原则,戴戒具是特殊规定——只针对某些符合条件的特殊被告人。

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受审应剃光头、穿囚衣,这样的司法现状本不该发生。虽然,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并没有明确“罪犯”“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区分。在那个过于突出“惩罚犯罪”的时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等同于罪犯来对待,也就成了惯例。但是,1996年刑诉法修订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得以明确和规范。司法机关沿用旧传统就显得与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脚步背道而驰了。

即便是审前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也只是暂时关押“候审”。有的看守所曾辩解称,剃光头是为了“卫生”,穿囚衣是为了“方便管理”。对管理方来说,剃光头和穿囚衣可能的确有基于内部管理方便的考量,但在人权保障和卫生与管理之间,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无罪推定的原则应该被遵循,这些规范性文件更不应被忽视。

总而言之,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让被告体面受审就是对被告人人权实实在在的司法保障。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www.hainanu.edu.cn

该文发表于 2013/12/11 14:56:00 已被 lijiabin 编辑 2013/12/11 14:57:00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号 邮编:570228

琼ICP备05000523号    公安部备案号:46010802000190       Copyright © 2024 hain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