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2009年清明节放假3天,即从4月4日至6日。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相应课程安排如下:4月6日(星期一)的课程停上,同时将4月4日(星期六)的课程调至4月6日(星期一)进行;4月5日(星期日)按原计划有课的照常上课。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师生员工平安祥和度过节日假期。请各单位、各部门于2009年4月3日前将本单位、部门值班安排表报校长办公室行政科(电话:66279025)。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