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

海南大学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2014.09.12 17:59

组织部

海南大学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琼组通【2014】44号),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有关通知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事项

1.规范对象为校属各单位(含机关、教学单位、教辅单位、派出单位、附属单位、后勤等)退(离)休处级以上干部。

2.兼任职务包括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3.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学校党委审批(校级领导还要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4.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干部,符合规定的,须在10月底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10月底前辞去所兼任的职务。

5.对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6.兼职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组织部。

二、工作安排

学校成立由组织部牵头、人事处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参与的工作小组。其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省管干部的核查填报和相关离退休人员的信息提供和咨询工作,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离退休领导干部的核查填报。

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相关要求通知到本单位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填写《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连同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无兼职情况须零报告),于10月17日(周五)前报学校组织部。

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开展工作前要做好宣传说明工作,在规范过程中要确保人员全覆盖,没有遗漏。对工作开展不力,或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武丹(组织部),联系电话:66277959。

龙诚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联系电话:66168794

1.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2.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2014年9月12日

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规范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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