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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科学用人――我校党委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规定》

时间: 2004年07月23日 10:01 来源: 组织部 2002年11月18日 点击:[]

今年7月,党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我校认真学习贯彻,在领会条例精神、结合实际和总结我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总支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于10月30日印发了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校内处级党政领导岗位,总共分为十三章六十条。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和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规范、严密的规定。鲜明特点有:第一,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一是提拔重用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群众公认、成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二是把忠诚党的高教事业、热爱海南、热爱海大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三是注重选拔具有组织管理和教学科研能力的“双肩挑”型人才;四是要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第二,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暂行规定》规范了选拔任用程序,明确了选拔任用过程中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决定这三个关键环节。如党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实行任职前公示(七天)制度;实行试用期(一年)制度;以及对免职、辞职、降职等也做了具体规定。如规定了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工作需要、身体健康可任职到六十岁)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等等。这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奠定了基础。第三,扩大教职工参与程度。《暂行规定》更好地体现了教职工的意愿,更好地保证了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一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可以是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个人自荐;二是考察方式多样化,采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单位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深入了解教职工意见和看法,掌握真实情况;三是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把征求意见的范围扩大到所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中级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第四,严明纪律,完善监督机制。《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十条”纪律要求,强化了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实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组织监督与教职工监督结合起来。

《暂行规定》下发进一步深化了我校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对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校党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要依靠教职工,要结合时代特征和学校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丰富和完善《暂行规定》。要与时俱进,坚持标准,科学用人,保证《暂行规定》施行,铸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顺利实现“办万人学府,创一流学科,向重点大学迈进目标”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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