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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申报的通知

时间: 2017年10月24日 11:12 来源: 财务处 点击:[]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的通知》(琼财采〔2016〕1763号)规定,为强化项目采购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进行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报批范围

属于以下3种情况的,一律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1、年初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但确需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

2、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且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

3、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不足的项目。

二、审批程序申报要求

由于我校年中追加的项目资金量大,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多,且项目执行单位报送项目采购预算材料时间不统一,导致采购信息采集不及时,影响项目的执行进度。政府采购工作是预算执行的重要环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同时规范和加强项目采购预算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1、年初预算资金安排且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和配置表》中的内容,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申报,在“政府采购预算和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表”中统一录入。

2、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且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及漏编或少编采购金额不足的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后,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校内公文系统上报省教育厅;另一份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签字后提交计划财务处,并在“海南政府财政管理系统(GFMIS) — 采购预算调整”中录入采购预算调整申请。

3、除年初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约定日期录入外,其余时间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在每月18日~20日内(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项目执行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材料。

4、2017年10月份受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材料可延长至10月31日。

三、其他事项

单个申报金额低于10万元的项目在GFMIS系统中录入后,一般可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金额高于10万元的项目,由学校行文提供电子材料呈省教育厅审核后,再由省教育厅拟函报省财政厅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才能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展采购申请业务。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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