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文件通知精神,现就2018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9月1日-10月10日,受理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的项目申报。
二、申报办法
(一)港澳参与单位
香港: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高校,及具有副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部分专上院校
澳门: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5所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
(二)申报原则
双方以自愿为原则开展合作项目并申报资助,项目要体现“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长短结合,共同发展”的精神。
(三)资助方式及内容
1、教育部向内地高校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组织港澳高校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来内地学习、交流、科研、实习的经费。
资助项目可包括参加小学期课程(暑期)、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活动等活动。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按时间,资助项目可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2、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函【2013】13号)执行。
三、申报流程
各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材料,提交至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组织网上和书面材料申报。
请各有关单位抓紧时间积极组织项目申报,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经费请按照附件3资助项目拨款核定标准计算即可),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及纸质版、《项目确认书》(附件2)原件提交至国际合作交流处。(联系人:金海兰,66250932,592445451@qq.com。)
附件:1.项目申请书
2.项目确认书
3.经费资助拨款核定标准
国际合作交流处
2017年9月21日
附件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