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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报账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17年10月13日 18:48 来源: 财务处 点击:[]

单位、各部门: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琼财办[2013]1660号、琼财办[2013]33号)、《海南大学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海大办〔2016〕26号)的有关规定:

1.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待制度,即不得将多次接待产生的费用合并到一笔报销单上报销。各单位应当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次报销手续。

2.差旅费须一次出差一次审批一次报销,即不得将多次出差产生的费用合并到一笔报销单上报销。也不得多次出差,一次审批。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该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1个半月内(寒暑假除外)进行报销,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凡今后不符合上述审批规定的,财务处将作退单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费用,一律不予受理。请各单位师生相互转告。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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