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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因公出差出国等原因延迟缴交建房首付款及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 2009年09月24日 16:21 来源: 后勤处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各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

学校桥西小区第一批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缴交工作已开始。在交款期间,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因公出差(不含岛内出差人员)、出国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交款的,可以申请缓交,但本人须于2009年9月28日中午12:00前提交书面申请书(可传真),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学校集资房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行政办公楼305室,电话66264499)。经学校集资房建设工作小组书面同意后,方可缓交首付款。但首付款缓交最后期限不超过2009年10月16日下午5时。

为体现公平、公正,按时足额缴交首付款者,参加本批建房的第一轮选房;本人提出缓交申请并获得批准缓交者,在缓交期限内足额缴交首付款的,也列入本批建房的第一轮选房范围;未提出申请或申请缓交不被批准的集资户,在缓交期限内足额缴交首付款的,参加本批建房的第二轮选房;在缓交首付款截止日期前还未足额缴交首付款的集资户,视为自动放弃本批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仍保留以后参加下批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如果有的话)。

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单体式住宅按建设120M2建筑面积标准配建一个车位。在政府规划部门正式批复之前,车库首付款(2.5万元)可以缓交。待政府规划部门批复后,根据批复结果确定交款时间,交款时间初定为批复后二周内,最迟须在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车库首付款缴交工作。已缴交车库首付款的,由集资户个人决定退款或不退。如需退回款项者,须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款,待车库首付款缴交时间确定后再补交。如果政府规划部门批复,单体式住宅必须配套建设车位时,已缴交建房首付款而不在车位首付款交款期限内足额缴交车位首付款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批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其所缴交建房首付款退回本人,不计利息,但仍保留以后参加下批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如果有的话)。

请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通知到本部门、本单位的集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

学校集资房建设工作小组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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