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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实体性工作机构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11年07月08日 10:01 来源: 校办 点击:[]

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实体性工作机构管理的通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为理顺管理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非实体性工作机构予以精简和规范。

一、关于非实体性工作机构

本通知所称“非实体性工作机构”专指学术权力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学术权力机构:按照各自章程,对学校的教学、科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道德规范、教学事故处理等行使学术权力的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为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相关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并予协调落实的机构,包括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等。

二、校级非实体性工作机构撤销与调整的原则

(一)撤销的原则

1.凡工作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承担,或者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协调可解决问题的,相应机构予以撤销。

2.凡通过成立临时工作组或召开专题会议能够协调解决问题的,相应机构予以撤销。

3.凡因年度工作或阶段性专项任务设立的机构,任务完成后即自动撤销。

4.凡没有明确工作职责,或因情况变化不宜继续保存的机构予以撤销。

(二)调整的原则

1.机构调整

凡职责相近或交叉过多的可以合并的机构一律予以合并,其不同工作如需要分别组织开展的,可通过分设工作组的方式予以解决。

2.成员调整

学术权力机构的成员调整,由学校专门发文通知。

以职务身份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原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职务的,其继任者自工作交接之日起自动替代其成为该机构成员,不再另行通知。以专家身份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其调整由学校专门发文通知。

(三)根据上述原则,学校决定对现有的校级非实体性工作机构予以撤销或调整,共撤销21个机构,保留并调整41个机构(其中常设性机构37个,临时性机构4个,具体见附件)。各机构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由学校另行通知。

三、校级非实体性工作机构增设的原则

(一)从严设立的原则

1.学术权力机构除现有机构外,除非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设。

2.议事协调机构如政府部门要求必须设立的,学校可对应设立;政府部门未明确要求的,学校一般不再自行设立。

3.确需增设非实体性工作机构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单位)提出成立机构的申请(需要对机构给予人员、经费、工作场所等条件支持的,须另附必要性分析报告),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机构设立方案,在充分征求校内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或行政专题会讨论,最后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权责明确的原则

新机构成立时,须对其职责、权力及存在期限予以明文界定。原则上,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不担任议事协调机构的正职领导,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的,应设立1名常务副职领导,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

(三)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原则

非实体性工作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机构的办公室或秘书处,设在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

四、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一)非实体性工作机构必须严格在其职责、权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于按规定必须提交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决策的事项(特别是涉及人、财、物安排的重要事项),非实体性工作机构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

(二)常设的非实体性工作机构,每年要向学校报送工作总结。党办和校办每年要对校级非实体性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文字材料方式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对于常年不开展工作的非实体性工作机构,及时予以撤销。

(三)校级非实体性工作机构由学校统一予以调整并加强规范管理。二级单位非实体性工作机构由所在单位参照上述要求予以调整并加强规范管理。

(四)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后,有关非实体性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需要修订的,请职能部门及时予以修订。

附件:1.海南大学非实体性工作机构精简和调整一览表

2.调整后的非实体性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海南大学非实体性工作机构精简和调整一览表

调整后的非实体性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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