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函[2005]1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国民航总局人事教育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2004年,我部组织了对北京化工大学等54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根据专家组的考察意见、通讯评议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经认真研究,现将评估结论通知如下:一、确定以下30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结论为优秀:北京化工大学、首都医科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内蒙古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长春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海事大学、上海理工大学、江苏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中国美术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烟台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湖北大学、中南林学院、华南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科技大学。二、确定以下19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结论为良好: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农学院、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中医学院、山西师范大学、石河子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上海水产大学、浙江海洋学院、温州医学院、东华理工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桂林工学院、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西南林学院、云南艺术学院、西安外国语学院。三、确定以下5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结论为合格:长治医学院、泉州师范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黄冈师范学院、重庆三峡学院。 希望以上各高校及其主管部门继续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真研究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巩固和发展教学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做好改革和建设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教育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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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发表于 2005/5/13 9:08:00 已被 wanghua 编辑 2005/5/13 9: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