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本报海口12月22日讯 (记者陈怡)“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今天,海南省地税局在海南大学举办“税收宣传进大学”活动,现场同学积极提问。
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了帮助大学生解决就业,海南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基础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持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该文发表于 2015/12/23 11:01:00 已被 编辑 2015/12/23 1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