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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关于加快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18年07月05日 17:20 来源: 财务处 点击:[]

各单位:

在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为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的明确要求,经校长办公会2018年第13次会议审定,《海南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大财〔2018〕1号)由计划财务处和科研处联合下发执行。为尽快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现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相关要求及操作方式补充通知如下:

一、聘用方式和主体

科研财务助理全部实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各二级单位或项目组为劳务派遣聘用主体。

二、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和经费来源

(一)岗位数量。上年提取科研管理费高于2万元的二级单位原则上一个学院安排一个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较多的经计划财务处审批后可适当增加。

(二)经费来源。学校对二级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经费,超支部分由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费中列支,但不得突破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费总额且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万元。

(三)上年提取科研管理费低于2万元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由二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科研经费报账,学校为其按照上年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等额给予岗位补助。

(四)学校鼓励科研管理费达不到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单位联合起来,设置为多家单位服务的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五)为进一步体现学校“放管服”精神,明确项目组聘任的科研财务助理从课题劳务费中进行开支,不受计提的科研管理费限制。

(六)为了更好地发挥二级单位财务服务人员的作用,请各二级单位统筹利用学院报账员、科研财务助理和指定专职报账员,合理分工,全面提升学院财务人员的财务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后,计划财务处只接受二级单位指定财务工作人员(包括报账员、科研财务助理、指定的专人)提交的报销单据,原则上不再直接接收广大教师学生的财务报销单。

四、科研财务助理和学校财务报账员是连接广大师生和财务报销工作的关键环节,计财处后续将加强培训,并将其作为财务政策变化等相关信息上传下达的主要渠道。

五、根据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办法,不论是学院还是项目组的劳务派遣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和考核均需经计划财务处审核,聘用后报人事处备案。

六、国家推行了经济支出分类改革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专业性越来越强,强化专业人员势在必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原则上自2018年9月份起,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的单位应全部聘用到位,计财处根据到位时间计算给予科研财务助理的补助金额。

财务处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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