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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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地方水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08年12月25日 21:10 来源: 校办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海口市自来水公司关于执行调整水价的通知》、《儋州市物价局转发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那大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执行海口市、儋州市用水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学校的用水价格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用水收费标准

(一)海甸校区执行海口市现行用水价格标准(附件1)

(二)儋州校区执行儋州市现行用水价格标准(附件2)

(三)城西校区用水价格标准

城西校区用水属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管理,用水价格按现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的用水价格执行,随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用水价格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二次加压供水成本暂由学校承担。

四、今后学校的用水价格随所在地政府供水部门的用水价格和收费项目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海口市现行用水价格表

2.儋州市现行用水价格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海口市现行用水价格表

附件二 儋州市现行用水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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