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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0年06月29日 15:37 来源: 纪委 点击:[]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海南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学校党委的要求,现将《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步骤方法和政策措施等依据《海南省纪委 海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见附件3)。

二、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三、具体要求

1、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传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召开副科级以上干部动员大会等,学习有关文件,讲清目的意义,明确政策纪律和时限要求,讲明上交款物的方法和政策规定,切实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自查自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各单位、部门要在深入动员教育的基础上,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展自查自纠,每人填写《海南大学干部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自查登记表》(附件1),并上报给本单位、部门汇总(填写附件2)。个人应按要求将收受的款物主动上交到学校纪委办或省纪委,或将收受的现金缴存到省纪委专用账户(见附件3)。上交到学校纪委办的款物由纪委办交学校财务上缴国库。对于自查自纠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3、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指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的落实,深入排查廉政风险,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完善制度措施,规范权力运行。各单位、部门请于11月15日前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及表格书面送交校纪委办汇总上报省纪委。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单位、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对不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的单位、部门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海南大学干部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自查登记表。

2、海南大学干部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自查汇总表。

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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